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础设施改造的统筹规划和实施管理,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京教财〔2011〕28号)和北京市教委、财政局关于基础设施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改造是指学校为开展正常教学、科研、办公活动而对学校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修缮、维护、装修和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房屋结构构件进行拆、改、换、加强等结构的改造,如对梁、板、柱、墙体、围护、阳台、雨棚等建筑构件进行修缮改造;
2.对房屋非结构构件实施的节能、水电、防水、消防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如对照明、墙面、地面、外立面、门窗、楼梯、扶手维修更换等装饰装修工程;
3.对房屋建筑物内配套设备的更换与改造,如对给排水、供暖供热、中央空调、电梯、供配电、防火、防雷、餐厨配套等设备设施(通风排烟系统)的更新和改造;
4.对配套市政设施的改造,如对校园道路、交通、照明、线路、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雨水、中水、电力等市政配套设施的铺设和改造;
5.对安防监控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如校园安防监控设施的敷设和日常维修维护;
6.对校园绿化及文化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如校园绿化、园林景观建设等;
7.对体育基础设施的改造及维修,如运动场地的维修、维护等;
8.未列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教育经费支持的基本建设和抗震加固等“项目建设”的基础设施改造。
第三条 学校基础设施改造遵循“必需、节俭、可行、适用”的原则,按轻重缓急优先保障涉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开展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础设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主管部门、保卫处、数字校园建设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基础设施的改造规划、立项评审、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基础设施改造规划的编制,改造计划的组织申报、立项评审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础设施改造按项目类别和改造内容不同施行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数字校园建设中心、基建处、后勤主管部门为归口项目管理部门。
1.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整体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
2.涉及消防、交通及安防监控设备设施更新和改造的项目,由保卫处负责实施;
3.改造项目中涉及网络调整或改造的,由数字校园建设中心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并统筹安排;
4.学校和上级专有授权的项目,由授权指定部门负责;
5.涉及学校水电增容、校园市政、新楼环境设施配套和抗震加固的项目,由后勤主管部门协调基建处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并负责实施;
6.其它改造项目由后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基础设施改造施行项目管理。各院系、单位因教学、科研、办公及师生生活等需要对现有房屋、基础设施、环境条件等进行的改造,无论资金来源,均应按本办法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第八条 学校每年定期按照市教委基础设施改造工作要求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院系、单位党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项目计划的论证工作,组织填写立项申请材料,按改造内容分别报送后勤主管部门、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数字校园建设中心等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涉及以下改造内容的项目计划,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1.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的项目计划,须按照《首都师范大学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报后勤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涉及消防设施、设备改造的项目计划,须按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并到保卫处审核备案;
3.涉及普通地下室、现有房屋空间隔断及面积调整或使用性质改变的项目计划,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
4.涉及网络调整或改造的项目计划,须到数字校园建设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各院系、单位报送的项目计划根据改造需求及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进行初审和汇总,汇总后的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计划的可行性和市教委下达的经费额度进行论证,认为可以列入下年度或近三年基础设施改造的项目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项目计划,列入市教委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后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数字校园建设中心等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立项单位撰写项目申报文本并报学校财务处录入。
第十三条 财务处按教委财政有关要求把批准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急需立项的基础设施改造,使用学校自筹资金的,立项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立项批准后报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备案后实施:
1.造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立项单位负责人报请主管副校长审批,主管副校长与主管财务副校长协商、批准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其中2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立项单位实施;
2.造价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及其它特殊情况,由主管副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造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及其它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提请党委常委会审决,核准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房屋、基础设施遇到险情及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抢修处理的,项目管理部门报请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事后尽快补办有关申报手续。
第三章 项目招标
第十六条 对于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含设计、监理等服务),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对于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含设计、监理等服务),学校成立校内招标采购小组,负责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及工程相关资质的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工作。
校内招标采购小组由财务处、学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后勤主管部门及相关立项单位组成。
第十八条 校内非政府采购的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管理部门从学校遴选形成的供应商储备库中通过比选、询价等方式确定单一供应商;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内招标采购小组或委托学校选定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招标后必须签订规范的工程施工或采购合同。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认为可以办理法人委托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办理学校法人授权委托之后再签订相关合同。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应协调相关部门给施工单位办理进场施工手续,并指导施工单位到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有关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立项单位共同负责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检查。造价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聘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立项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共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规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应向有关工程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遇有工程变更或洽商,项目管理部门、立项单位必须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核,意见一致后按有关规范签订工程变更或洽商文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尽其责,依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同时要求施工单位遵守学校有关卫生、环保、绿化、道路、水电、消防、治安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做到确保施工渣土、垃圾及时清运,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确保水、电、暖等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因施工毁坏的绿地、道路及其他设施及时按照标准恢复。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为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施工涉及区域和施工人员队伍进行安全管理。
保卫处作为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安全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对施工过程中涉及明火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行为作出书面停工通知并强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后勤部门应指导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用水、用电安装水表、电表,监督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前按《首都师范大学能源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学校结算水电费。因施工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安装水表、电表的,后勤部门应视工程实施情况按工程造价的0.5%-2%核定施工单位的水电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在施工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发生质量问题、安全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立项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由各方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
涉及校内道路和消防设施、人防工程、地下室和房屋空间隔断等工程的验收,应分别有保卫处、后勤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参加,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报送以上相应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管理部门应向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完成返工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章 工程结算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后,造价2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管理部门或立项单位应及时按照学校审计部门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中涉及到固定资产的,结算前应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工程结算。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工程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审计报告和领导签批的相关付款单据等结算材料。财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付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支付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长签批付款;支付价款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主管财务副校长签批付款。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专有授权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四条 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管理部门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手续,一般预付款不应超过合同价的30%,进度款不应超过合同价的90%。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等项目材料的存档。
第七章 质量保证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并在合同等文件中予以约定。
(1)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设计单位负责;
(2)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3)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立项单位应对工程或设备的保修内容、保修期限等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等文件中予以约定,并对履约单位进行责任监督。
第三十八条 需要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付款前向学校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缴纳的数额一般不高于结算价款总额的3%,缴纳的方式、使用及返还的条件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主管部门和财务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首都师范大学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首都师大校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20181115110357201403